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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类历史上第一种平等产生了‐‐契约面前人人平等。
这样一种好东西,当然可以放之四海。
比方说,用来制定研究问题讨论问题的方法和规则。
这些方法和规则,比如逻辑,是人与自然的约法,也是人与人的约法。
其中,不证自明的叫&ldo;公理&rdo;,推导的过程叫&ldo;推理&rdo;,推导出来的叫&ldo;定理&rdo;,最后的结论叫&ldo;真理&rdo;。
某个结论是不是真理,不归张三说了算,也不归李四说了算,要看是否符合约定的一系列&ldo;理&rdo;。
对谁,都一样。
科学诞生了,真理面前人人平等。
契约既然可以用于自然,就更可以用于社会。
社会的契约就是法律。
只不过,它不像商业合同那样一对一地签,而是全体公民一起约定。
由于它是关于社会问题的,所以叫&ldo;社会契约&rdo;;由于它是全体公民签订的,所以叫&ldo;全民公约&rdo;。
所谓&ldo;全民公约&rdo;,就是每个人跟其他人都互为甲方和乙方,就像民主是&ldo;自己统治自己&rdo;。
这样一种签约,当然更必须遵守,立法者和执法者也不能例外。
作法自毙,不是立法者的悲哀,反倒是他的光荣和成功。
法治诞生了,法律面前人人平等。
但,这里面有问题。
契约面前人人平等,是没问题的。
因为甲方和乙方人格平等,权利对等。
谈不拢,可以不签;有情况,可以修改;执行不了,可以认赔毁约。
总之,契约是可以商量的,而且只要甲乙双方商量就行。
法律也可以这样吗?
难。
全体公民一起来立约,不可能条条款款都意见相同。
如果左也谈不拢右也谈不拢,又怎么办?就不要法律了?
当然不行。
也只能先做两个约定。
第一,法律的制定,只能寻找&ldo;最大公约数&rdo;,也就是每个人都可以接受或不能容忍的。
比方说,不能杀人,不能放火,不能抢劫,不能盗窃,不能强奸,不能私入民宅。
这些大家都同意,那就写进法律。
这就是&ldo;法治原则&rdo;。
第二,如果连最大公约数也找不到,那么对不起,投票表决,少数服从多数。